[摘要] 市民何先生2010年12月购买了惠城区水口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与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先后交清商品房的首期款及相关税费等合计183575元,并提供了办理按揭手续的相关材料。过了一年多,该楼盘开发商仍未与他签定购房合同,办理交房使用手续。
本报讯(记者刘艳霞 通讯员陈玲 肖月媚)市民何先生2010年12月购买了惠城区水口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与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先后交清商品房的首期款及相关税费等合计183575元,并提供了办理按揭手续的相关材料。过了一年多,该楼盘开发商仍未与他签定购房合同,办理交房使用手续。经市消委会水口消委分会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何先生当初交房的首期款、契税及产权综合费等合计183575元。何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由于过了一年多开发商仍未能履行约定,何先生认为该开发商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求退回商品房的首期款及契税、产权综合费等费用,双方终止认购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屡遭推诿,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之后何先生找到了市消委会水口消委分会。
水口消委分会人员调查核实,何先生购买该开发商的楼盘因跟银行抵押按揭等原因导致工期延后,目前在有关房管部门中仍是处于不可销售状态,导致不能和消费者如期签定购房合同并如期交房使用;且楼盘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履行对何先生有关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最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同意退还何先生当初交房的首期款、契税及产权综合费等合计183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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