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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通知 楼盘降价业主退房官司更难打赢

第一财经日报  2012-02-21 13:32

[摘要] 因为房地产限购、限贷以及房价回落,引发的交易纠纷正在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的一纸通知,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因为房地产限购、限贷以及房价回落,引发的交易纠纷正在增加。人民法院日前发出的一纸通知,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落实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这段表述中,关注的莫过于“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黔林对《财经日报》表示:“我的理解,严格适用就是不用的意思。”

所谓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张黔林表示,最近几年,随着房地产调控的深入,限购、限贷等政策的出台,影响了部分人的履约能力,导致不能购买房产或者购买成本过大。同时对房地产市场下行的预期,也影响了买家心态,不少买家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

据北京媒体报道,2010年4月12日,北京市购房人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下合同,购买其一套房屋,总价55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同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限购令。因所购房屋正是第三套房,张先生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张先生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宋女士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去年8月,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属于合同情事变更。该法院一审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宋女士返还张先生定金15万元。

时至今日,从2010年持续至今的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政策愈发严厉,“限购”、“限贷”政策已在绝大部分房地产热点城市落地,而房价在此影响之下也出现下行趋势。与此相对应的是,房贷新政实施后,因解除合同而导致的损失该由谁承担的纠纷在各地屡见不鲜,其中一些人以新政是情势变更为由起诉到法院。

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薛起堂律师认为,由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变化所导致的购房者无法履行合同,有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可能,“但由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显然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因为价格的变化是市场经济规律决定的。”

购房者撤房贷申请逼宫退房 专家称模式难复制 东方早报

近日,杭州一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还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要求退房的方法很具“技术性”:他们向银行撤回按揭贷款申请,让开发商无法获得购房全款,以此逼迫其同意退房或赔偿,或与降价房源对换、补差价。

昨天,涉事开发商有关人士向早报记者表示,购房合同必须履行,不会同意部分业主退、补、换的要求。

签贷款合同前可撤贷

去年夏天,曹松(化名)以9200元单价购进杭州余杭区“金都·夏宫”1套80多平方米的住宅,首付三成。

曹松介绍,去年12月中旬,该楼盘6号楼以7300元/平方米起价、7700~7800元的单价开盘,位置比此前的1~5号楼好,单价却低了1000多元,还带动1至5号楼的剩余房源降价。以此计算,他的房子“贬值”近10万元。

自去年11月起,部分业主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或赔偿,或与降价房源对换、补差价等,均遭拒绝。

随后,业主想出“撤回房贷申请”的办法:已申请房贷、尚未获得银行批复的购房者撤回申请,已签购房合同、暂未申请房贷的则放弃按揭申请。据曹松介绍,目前该楼盘已有30多户业主撤回或提出撤回贷款申请。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陈钟律师表示,只要贷款合同没有建立,购房者提出撤销申请后,可以在银行承诺放贷前取消。

制造“双输”局面“逼宫”

据了解,该楼盘《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如因业主自身原因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取得贷款,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陈钟表示,根据这一条款,结合《合同法》,如购房者未能支付剩余房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要提出申请并愿承担违约金,可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或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

曹松说,以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计,目前总价已跌去10多万元,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累计应付款2%的违约金”。开发商不同意退房,“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也只是目前近8%的贷款年利率的一半。而且,房贷的金额多于首付款,如果得不到银行按揭,开发商本已紧张的资金链就更紧绷,“这是‘双输’——购房者付违约金、开发商拿不到全款——目的是给开发商压力,允许退、换或赔。”

“撤贷退房”难复制

那么,“撤贷逼宫退房”是否有可复制性?

“这更多的可能是以此为筹码与开发商博弈,不会大面积泛滥。”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表示,《合同法》规定,如果解除合同的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可按实际损失支付。对房产交易来说,“实际损失”包括房价下跌等因素。以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计,如因房价下跌缩水10万元,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就可能是10万元,而不一定就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2%”。但楼市之后若逆转,购房者不仅付了违约金,还会错失买房良机,不得不以更高价格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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