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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阴阳合同"二手房过户必须提交中介合同

华西都市报  2011-08-09 14:25

[摘要] 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二手房中介经纪行为等予以规范,其中特别要求二手房过户时必须提供中介合同。

 

影响

进一步规范房产中介行业

“感觉通过中介公司看的房子会贵很多。”近日,准备在建设路附近购置一套二手房的市民陈先生抱怨道。他认为,中介市场的经营混乱推高了二手房房价,也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低买高卖、炒房、违规操作、卷款潜逃等等现象屡见不鲜。

对此,该《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销)售方案和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对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规避限购政策、违法返本销售和售后,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公示价格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项目,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情况查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网签资格。

成都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公司的副总经理刘应忠认为,成都已实施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从经纪机构、经纪行业从业人员两个方面对成都市中介机构进行了规范。他表示,其实早在该管理办法出台前,成都房地产行业就已经有类似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富房的所有从业人员都是持证上岗,同时所有的代理收费也是透明公开的。因此通知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整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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