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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能治物业收费六大“顽 疾”吗?

东江时报  作者:廖桂旭  2010-04-27 10:15

[摘要] 市民认为《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应针对性修改完善旧《办法》执行过程中易引起纠纷的条款。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意见稿)日前出炉(详见4月14日本报A05版),4月12日至4月23日为征求各方意见期。在征求意见期,本报针对物业收费的纠纷热点,对一些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不少市民认为,现行的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4年多来,执行过程中哪些地方容易引起纠纷?哪些地方“令行禁不止”?症结在哪?如果新《办法》意见稿对这些问题仍然回避,那么,办法是变新了,但问题还是老问题,也就是新瓶装旧酒而已。

顽疾1

自用和公用水电加价混合统收

规定:新《办法》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可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可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单独列账,在收取分摊费前及时向业主公布共用水电分摊的用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的水电费用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上加价混合统收。

此规定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类似,记者采访了解到,很多物业公司存在自用水电和公用水电“加价混合统收”的做法,业主对此很有意见。

近日,市区麦地麦迪新村的业主向市物价局投诉:“惠城中心区4月1日抄见表起水价上调,居民生活用水应该是2.42元/吨(包括污水处理费、环卫服务费),但是麦迪新村的水价却是3.25元/吨。”记者发现,在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问政”平台,此类投诉也较多,都存在物业公司“加价混合统收”的情况。

对此,有市民提出,公共水电分摊无可厚非,但是要公平合理,物业公司不能简单地将自用水电和公用水电简单地加价混合统收。既然此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新《办法》是不是应该有相关规定,强制要求物业公司应该分开计收,并制定相关处罚措施。

顽疾2

物业开支公示难做到

规定:新《办法》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此规定与《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一致,但记者采访了解到,很多物业公司要么根本没有公示,要么公示在地下室等不显眼位置。

市区河南岸一小区业主刘国峰说:“我入住小区4年了,从没有看到过物业公司对收支进行公示。”据了解,业主之所以对收支明细是否公开十分在意,多是因物业服务质量没跟上。对此,物业公司的解答多样,有的称财务公开容易引起纠纷,业主众口难调;有的认为业主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万一不理解更容易产生矛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过,据记者了解,新《办法》意见稿规定了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形式,但目前还没听说我市有实行酬金制的物业小区。

刘国峰说:“我交了物业管理费,有权知道钱花哪去了。”他认为账目公开是物业收费环节的补充,不应仅是要求实行酬金制的小区要公开,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也应该公开,让业主核实收支情况,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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