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统计局16日公布新的《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并将在18日公布根据新方案统计的1月份房价数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司负责人表示,房价统计新方案在四个方面作出改革和调整:一是调整了房价统计基础数据的来源渠道;二是调整基本分类设置标准;三是首次增加了定基价格指数;四是改进了数据发布方式。
国家统计局16日公布新的《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并将在18日公布根据新方案统计的1月份房价数据。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负责人表示,房价统计新方案在四个方面作出改革和调整:一是调整了房价统计基础数据的来源渠道;二是调整基本分类设置标准;三是首次增加了定基价格指数;四是改进了数据发布方式。
基础数据来源渠道的调整是这次房价统计改革的重要内容。新方案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数据,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采用样本数据。
“由于网签数据涵盖了新建商品住宅的全部交易情况,这样能提高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这位负责人解释说。
为避免二手住宅“阴阳合同”对房价数据的影响,新方案规定,二手住宅销售价格通过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派人调查采集,选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总额应占当地二手住宅总营业额的75%以上,选取住宅样本兼顾不同地理位置。
此外,新方案调整了基本分类设置标准,突出了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设置了90平方米及以下、90至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指标。新方案还增加了计算定基价格指数的内容,以准确反映住宅价格的长期变化情况。
新方案实施后,不再发布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平均数。这位负责人解释,这主要考虑到一是各地房价差异较大,平均数容易抹平各地房价差异的特殊性;二是发布各城市的指数有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各个城市房价的具体变化,也有利于为当地政府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提供服务;三是部分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也有这样的建议。
新华网消息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11年1月起开始实施新的房价统计制度方法。《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已于16日公布了,并将于18日发布依据《新方案》统计的今年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数据。
此次新房价统计调查方案作出四方面调整,包括数据采集方式的调整、调查指标的调整、指数计算方法的调整、以及数据发布方式和时间的调整。
其中,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调整为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新建住宅类下设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两个类别。商品住宅类和二手住宅类均设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
从本次改革开始,国家统计局就不再发布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平均数。国家统计局将重点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数据发布时间调整为月后18日,比原发布时间延后一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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